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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8-29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创新。

1.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创新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或贷款利息补贴。资金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息补贴,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上海市推荐的、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首次获得“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上海市电子商务‘双推’创新服务平台企业”称号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授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隐形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产品/服务)”称号的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对区商务委推荐参会的中小企业,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参展费用补贴。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创业创新、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配套服务。

2.对中小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人事、财务法律等代理服务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代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合计不超过2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或前一年增长不低于15%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所需资金由虹口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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