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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常见问题 | |||
1 | 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 ||
答:技术开发合同免增值税,技术转让合同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免税亊宜、请与稅务局专管员沟通。 | |||
2 | 问:技术合同有哪几类? | ||
答: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 |||
3 | 问:技术交易机构备案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什么区别? | ||
答:技术交易机构备案是看你单位是否具备从事技术交易的资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特指某一份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哪一类。因此、要想享受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优惠政策必须先备案,后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4 | 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否必须按规定的合同格式? | ||
答:建议使用上海市技术合同模板(http://www.shkehu.com/article/jishuhetong/473.html)或建议采用科技部标准模板(http://www.shkehu.com/article/jishuhetong/472.html) | |||
5 | 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甲方是否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 ||
答:软件开发合同中必须甲方或者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 |||
6 | 问:技术合同认定后如何申请办理减免税? | ||
答: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
7 | 问:如何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答:由技术卖方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卖方申请登记是指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 |||
8 | 问: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 ||
答:(1)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这一原则,是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出发点,根本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有效法律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平等原则。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应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③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 (3)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与谁订立或是否订立技术合同。 ②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愿约定技术合同的内容。 ③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④当事人自愿约定违约条款,自愿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⑤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4)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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