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本市成立5年以内、研发强度达到10%的企业,向税务部门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后,可申报本项目。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于2014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
2、企业研发强度达到10%,企业拥有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的所有权;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二、奖励内容
对企业2017年加计扣除确认的研发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本市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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