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合规范﹝2019﹞3号
为积极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及机器人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加快推动普陀区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形成集聚效应,支持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关于上海加快发展和应用机器人促进产业转型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沪经信装〔2014〕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对于新入驻本区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较大的,经认定,根据其实际租赁面积,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
(二)对经认定具有自主,属于国内首台(套)机器人、控制软件系统的,可按首台(套)销售金额最高不超过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的首台(套)政策支持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三)对经认定的机器人技术研发项目,可按投资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四)通过与上海市功能型平台开展机器人可靠性测试及提升、智能化提升等产学研合作项目,对经认定的,可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区内场地建设机器人展览展示体验中心,经认定的,可按房租、展示设计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新引进和培育的机器人领域的行业组织,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行业组织及相关企业等第三方机构,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本区企业达10家以上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七)对举办(或承办)、引进具有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创新创业等活动,并产生实际效益,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八)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的,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最高不超过50%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产业实施意见》(普科委规范﹝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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