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们发现一个问题,我们写的核心技术也好,做的RD也好,好像可以天马行空哦。
没错,高企可以天马行空我们还可以理解下,毕竟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只要产生研发费用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就OK了,然而这个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几乎没什么要求,一个产品图片或者去做一个查新报告、甚至随便找一个用户弄一个试用报告就OK了,规则之下,自然可以天马行空。
那重点研发项目怎么也可以天马行空,其实只要专家在审核机制上注重一条,所有的天马行空都要被PASS,就是企业研发的核心关键性技术必须有专利支撑,而不是企业本身有专利,这样审查的力度直接落在了每一个关键性技术的专利独有性审查,那书写人员那能随意编写技术吗?
很多中介不愿意面对的一个问题,其实高企的失败从一开始定研发项目就决定了。
未来等高企在当地企业的比重达到10%左右,就会变成“存量高企时代”,就是新增的高企审核条件越来越严格,大家说是增加附属条件吗?也不一定会增加条件,只要在现有规则上面,严审就会导致很多高企申报出现极大地失败概率,大家会疑惑,存量高企时代,是复审时代吗?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复审时代,而是连同复审在内的企业都面临着一个新的审核机制,高企又不是终生有效期的,最终会达到某种动态平衡,明白了吗?
还有高企的事前奖励金额要被取消掉,现在在政策政绩攀比的时候,必须要用一些资金来吸引大家,未来必须做好没有资金奖励的准备,但是高企会成为其他研发项目资质的一个证明材料,或者优先支持的公司,这样就让高企变成了某种条件。
言归正传,未来高企严审3点方向,就会让整个市面上大部分的企业面临压力。
第一点:研发项目的有效性与先进性
第二点:高新技术产品与的关联性
第三点: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有人会说,难道研发费用审查不重要吗?当然重要,但是研发费用的可调节性是最高的,大公司有大公司的调节做法,将研发项目定大点,比如直接定成:mate 10 手机研发,一下子可以将大量的研发费用分过来,而小公司也许就是手机外壳成型设备研发,自然研发费用就会很低,方法很多,研发费用以及辅助账倒成了最容易调节的一个点,总是能调节好的,而且没有专家知道研发一个手机外壳成型设备究竟能花多少钱,毕竟审查这块的往往是财务上的专家,自然就不构成未来严审的一个点,只要不改变现有规则的情况下,这点不用担心,如果高企增加了一项条件,所有的研发项目,人员工资一列不能超过总研发费用的60%,那么对有一些公司来说还是有影响的,因为他们公司确实大部分都是人员工资,而不是什么设备投入、试制费用之类的。
如果看待我上面写的三点:
从事很多年高企的工作人员也好,还是入行这个行业的初学者也好,甚至包括企业本身,都忽略了,他们定的RD01跟RD02说的是同一事情,既然是同一个事情,就存在有效性的问题,再说先进性的问题,这快是最能直接判断高企的关键,如何定性或者定量来表现出先进性呢?目前是通过关键性技术与创新点,这块已经在严格的路上了。光是先进性这一点,就会让很多高企胎死腹中了,因为一旦研发项目的先进性不够,就不会进入什么友情分这个概念,而是将这个研发项目做无效处理,如果出现多个,可想而知,高企还能成吗?
高新技术产品与的关联性,这点颇为忽略。
大家经常会遇到这么一个PS的划分,比如一个企业做了三种散热器,三种散热器都各有功能,但是其中只有一种散热器是有专利的,其他2种没有专利,那我们怎么处理的呢?有一个办法,就是将三个PS做成1个PS,命名为散热器,或者多功能散热器。这样就确保PS跟专利是有直接的关联性的。
看似没问题的做法,如果严格审查,这当中有极为重大的漏洞。首先,散热器不具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名称定义要求,不能说散热器本身是高新技术产品,而是带有你们公司研发特性的产品才算是,比如ZS126散热器,这个是具备的;其次,有人说我做成多功能散热器,如何有问题?做成多功能散热器,将ZS126散热器、QW546散热器、GL896散热器都可以归集到一个点上,并且只有ZS126散热器是具备专利的,就是一种能降低能源消耗的散热器,问题就出在发票本身上面,因为你开具的是ZS126散热器与QW546散热器、GL896散热器跟你的高新技术产品多功能散热器有本质区别,你卖的每一个产品都是单一功能的,只不过强制归入到一个大体系中来而已,如果审查力度中,将严查点落在发票本身的名录上,那么就会迫使PS的归集产生改变,现在可行的事情,未来未必可行,就是高新技术产品发票必须与高新技术产品存在高度一致性。
审查点再回到对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的审查,目前来说,这点审查是最容易蒙混过关的,也是大家最不想丢分的一个点,从广东省的高企系统来看,这个点还有点意思,填入的时候,你选的每一个科技成果居然都要填对应的研发项目与IP,关联过的IP不让重复选择,但这个已经跟原本的高企规则有所不同了,概念上就不同,这种说法看上去就是,每一个研发项目必须都要关联相应的IP,也许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吧。
那么定制或者说规划服务,将成为高企必须要做的工作。
单纯从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证明材料本身是有很多操作空间的,尤其是出具试用报告这点来看,很多公司屡试不爽呀,我觉得这点挺笨的,一来是,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很多科技成果是一种方法,比如检测方法,或者程序,提供样机不太现实,只能从查新报告与试用报告来考虑了,这就不得不出现了很大的漏洞,也许是他们觉得这个确实很难控制吧,所有才有了成果转化必须跟研发项目跟IP形成对应了,反正规则是人家定的。
但我觉得要想在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上实现严格审查,并不是不能实现,只要控制样机样品与试用报告两点的科学性就可以了,第一个试用报告可以出,但同时要附上试用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且必须跟试用单位是同一单位,防止自己朋友公司帮忙出具;第二个,样机样品除提供产品图片外,必须提供详细的试制过程以及介绍说明,这样一来,若不是真实做这个产品的,要出具的可能性是大大降低的。
但目前来看,好像政府不打算针对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去做审查方向,倒是增加了对数量的隐形要求。,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存量时代,高企在总量上来说,肯定还是会以增长的姿态持续下去,但是在增速上面会放缓,毕竟都是高企了,也就没什么价值了,我觉得中介本身的价值观念需要转变,由拿资金的心态转变为价值服务心态,就算高企一分钱不奖励,难道它本身就没有价值吗?高企严格对中介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事情,真算不上是坏事情,只有有难度,有门槛的服务才会有价值,否则企业都自己搞了,我们做中介的还存在什么价值可言,研读政策一年的跟一个研读政策1天的没区别,那要叫什么门槛。越是规划市场,越是造就价值体系建设,包括项目申报中介服务,否则这个行业必定死在你争我夺的业务战与价格战中,大家好像都看到了肉,但大家都越来越饿,中介也越来越多,业务员随便都可以创业。但实际上是,大家都会变得很难,最致命的是,玩多了,居然最后的胜利者不是某几家中介,而是企业,最后才发现,我们的价值体系没建立完善,导致整个价值服务崩溃。
专利申请在高企中的重要性是革命性的,可以从源头解决研发项目的先进性与有效性的问题,同时出具的专利都是跟自己的产品息息相关的,自然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是有发票可以证明的,不存在说证明起来很困难对吧,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它严格,我从源头出发,彻底将公司的整个过程建设,研发体系建设逐一解决掉,这个更真的在做研发,或者说有针对性的做研发有什么区别?我称之为:“定制化研发服务”,老板有兴趣可以了解下,我不是说着玩得,不一定只是给你带来高企的便利,你在产品销售的维护上,也许就差我这么几个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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