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
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三、评估材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申请企业应当登录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平台,在线填写,经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可在协会“双软评估”平台一并办理);
(四)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五)协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四、评估时间
软件产品评估每月受理一批。
五、享受政策
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经评估生效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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