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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产品评估要求

时间:2019-05-17浏览次数:

一、评估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

  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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