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20〕2号)、《普陀区智能软件与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培育产业做大做强要求,主动抢抓研发服务产业发展机遇,全面对接“一带一心一城”的城区发展空间布局,加快推动普陀区研发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本意见主要支持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对在本区新引进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企业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新购房款的1.5%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兑现。租房和购房资助不重复享受。
(三)促进头部研发主体集聚。鼓励世界500 强企业、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等在区内注册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投入运营且带动相关领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鼓励企业产学研协同合作。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功能型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五)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服务能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于企业研发经费年同比增长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次。
(六)支持企业科研成果揭榜转化。对企业参加国家、市、区创新挑战赛事等活动,并揭榜将相关技术需求和场景应用在区内转化并落地的项目,经认定,按其实际成交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七)支持研发服务专业机构建设。对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服务的区内研发服务专业机构,经认定,每年按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基地等运营机构,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集群发展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八)鼓励企业科研成果展示交流。对在本区内租用场地集中展览展示企业自主研发成果的企业或载体,经认定,按场地面积房租、展览展示设计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九)鼓励企业参办国际化论坛会展活动。对主办或承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50%以内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机构)和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经认定后,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五年,若五年服务期内迁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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