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在本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二)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主体)
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和区文创办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用于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规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对本区转报且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请)
项目单位可常年向区发改委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每年度根据市评审小组的年度工作要求,区发改委制定和公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项目库管理)
区发改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对在库项目评估后开展跟踪管理和推进实施。
第九条(项目评审)
按照本市的工作要求,区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库的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项目评估,并出具专业评审意见。
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专业技术、行业、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对在库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专家提问等现场评审评估的方式,对项目的定位合理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并对每个项目作出“支持”“暂不予支持”的定性评价。
第十条(市级项目转报)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和区文创办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进行信用审查。按照专家给出的定性评价结果,确定转报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按专家评分高低进行项目排序后,形成转报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分两次向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以及相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区发改委与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签署“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化管理。
(一)市级引导资金分阶段拨付。“项目协议书”签署完成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二)区级引导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配套资金拨付。根据实际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申请分阶段拨付,但首期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
第四章项目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二条(事中监管)
区发改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按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跟踪服务)
区发改委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推进,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市级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并由区发改委限期收回区级配套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项目竣工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后,区发改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二)开展专项审计。区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形成项目审计报告。其中,2018年验收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三)提交验收材料。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结合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日常执行报告;
4.项目申请表;
5.其他相关材料;
6.承诺材料真实的承诺书。
(四)现场验收评审。验收材料齐全后,区发改委邀请相关专家,并会同区相关部门,开展现场验收评审,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五)出具验收批复。区发改委根据现场验收评审意见,出具项目验收结论的批复。
第十六条(验收管理)
项目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分类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一)对验收通过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区发改委应将验收情况报送市评审小组。项目单位收到市级引导资金尾款后,可向区发改委提交区级配套资金申请,进行配套资金审批拨付。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发改委应作出项目整改或撤销决定。整改项目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整改后再次验收,验收不合格全额退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资金将被限期收回。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市级引导资金由区发改委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后,由市评审小组执行。区级配套资金由区发改委限期收回。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应对本区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按年度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评审小组。
区发改委可委托中介机构不定期地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区发改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专项审计、后评估以及绩效评价,通过邀请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费用在区发改委部门预算中列支,由区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区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项目验收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获得区级配套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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