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宝山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功能区的实施意见》以及《宝山区关于加强“ 调结构、促转型”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800 万元。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推进城市和谐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国家、本市各类科技创新计划(资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对获得扶持的项目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二)支持各类创新资源在我区集聚,区内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区域创新环境优化以及张江高新区宝山园、特色科技小镇、环上大科技创新圈等科技创新集聚区的发展。
(三)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企业;
(二)区内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四)为我区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五)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
(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
(一)支持创新资源集聚
1 、对接上海建设科创中心战略,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集聚并整合各类资源在我区建设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产业技术功能型平台,具体支持金额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2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宝山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经认定,按照研发设备投入的30% 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3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运用自有科技成果在我区创办企业,对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且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4 、对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 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1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鼓励我区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年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认定的创新活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 、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发展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创新项目,经认定,按企业研发投入的30% 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3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升创新能力,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经认定,对医学卫生、现代农业、智慧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创新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4 、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产生的研发服务费用,根据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1 配套支持。
5 、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6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和专利战略工作,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予以5 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
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深入实施战略,发挥工作对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导作用,每两年举办一届宝山区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活动。每届的奖励经费总额为20 万元。
8 、对我区推荐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获国家和市级奖励金额1:1 予以奖励。
9 、为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在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 万元。
(三)支持成果转移转化
1 、鼓励企业产业化,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拥有自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申报项目上年度产值不低于500 万元的技术产品,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 万元的支持。
2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产业的紧密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对围绕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金扶持,资助经费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 ,最高不超过30 万元。项目完成时要形成新的自主并实现产业化。
3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参与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每单位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4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受让方为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企业,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转让且交易额超过50 万元,经评估,技术领先且有明确产业化目标和计划的,每项技术转让按实际支付额的3% 、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标准,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方)予以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5 、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受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转让且交易额超过50 万元,经评估,技术领先且有明确产业化目标和计划的,每项技术转让按实际支付额的5% 、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6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对区内经市级主管部门登记、评估的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等科技专业服务(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与获得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系),按获得市科技中介服务创新券实际兑现金额的20% 给予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20 万元。
(四)支持创新环境优化
1 、鼓励各类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30 万元奖励。鼓励宝山区众创联盟建设和发展,每年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 、鼓励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经区政府批准,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支持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 、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予以资助。
3 、对我区重点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获得最终胜诉的,经认定,给予服务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等费用)30% 的补贴。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五)支持张江高新区宝山园发展
1 、落实区委、区政府打造张江高新区宝山园核心载体的要求,对标上海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评估标准,每两年对张江高新区宝山园范围内经备案的子园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子园分别给予20 万元和10 万元的奖励。
2 、用于张江专项资金的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六)对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予以相应的支持。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信息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
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区科委按照国家、市级部门相关要求以及《宝山区关于加强“ 调结构、促转型”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本办法。为鼓励创新创业,对申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要求区级配套的,由区全额匹配,镇(园区)不作匹配。
区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区科委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区科委负责项目受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评估和认定结果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会审。对联席会议会审同意的项目,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家、市级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
2 、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和区科委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级专项资金的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
2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相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3 、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科委会同镇(园区)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落实项目的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汇报。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采取取消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
获国家、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监督和评估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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