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明区科技项目的管理,发挥科学技术在崇明生态岛建设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崇明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区级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科技项目是指项目通过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主管的区级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与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项目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科委是区级科技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
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区科委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区科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等。
第七条 区科委按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区科委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用等级。
第九条 承担项目 2 项及以上,且尚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得超过 2 项。不得以已有国家、市级等科技项目的内容进行重复申报。
项目参与者前 3 名视为该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 和时限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崇明区科研项目可行性方案》;
(二)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信用记录查询报告或信用报告等。
第十二条 区科委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区级科技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征询、班子审定等。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需通过崇明区科技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进行。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会议答辩两种方式之一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崇明区科技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验收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六条 区科委各业务科室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 结合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条件等步骤,提出初步立项建议。召开委办公会议,拟定年度科技项目及项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听取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后,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第十七条 拟立项年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向区科委报送《崇明区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签字盖章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区级年度科技项目的立项,以区科委发文为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限额申报办法,纳入区科委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一般每个项目核定研究经费上限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属于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或需要重点支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确有必要超过 50 万元的,需要召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区科委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
(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报报告。区科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三)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单位须向区科委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形成的等成果信息报告。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区科委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区科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区科委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财务审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方可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计划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
见,提出“验收通过”、“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建议。
“验收通过”: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科技项目,完成 80% 以上科技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验收不通过”: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 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未按计划任务书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 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科委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能再承担区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应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通过咨询专家协助开展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咨询对象的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 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公布、管理和结题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增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实施,原《崇明区科技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崇科〔2014〕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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