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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热点问题

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



增值税类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所得税类
1.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2.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3.个人因著作权和肖像权被侵权而取得的补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别按照什么税目交税?
答: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因此,相关补偿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税。此外,使用个人名义、形象用于其他行为的,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征收管理类
1.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问: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3.问: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系统运行类
1.纳税人本月已经抄报,但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却提示税控系统未抄报。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排查处理:
(1)若纳税人有多个税控设备,可能是部分已抄报,部分未抄报,将未抄报的部分税控设备完成抄报即可申报。
(2)若纳税人只有一个在用的税控设备,则可能是对应新旧多个税号,建议上报省局发票类运维排查处理后再申报。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跨区税源税务登记信息,但主账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开通跨区税源子账户时,提示“没有跨区域税源登记用户,不能进行此用户类型子账户注册”或者选不到对应的跨区税源登记主管税务机关。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排查处理:
(1)可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子账户管理】核实是否已就该跨区税源登记开通过跨区税源子账户,若已开通,直接用跨区税源子账户登陆即可,无需重复注册。
(2)若确未开通,请核实主账户税务登记和跨区税源税务登记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税收档案编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进行正确的跨区税源税务登记后再开通跨区税源子账户。
3.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被扣缴方为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组织时,录入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回车,系统无法自动带出被扣缴纳税人名称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问题一般是由于被扣缴方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同时存在多个有效的不同课征主体登记类型的登记信息(如单位纳税人登记、组织临时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等),此时电子税务局无法自动判断带出哪条登记信息,需在前台进行该笔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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