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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
      1、由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不能免增值税,为享受政策优惠,许多企业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中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或者公开技术作为技术开发来申报认定。此种情况,按照认定办法,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合同甲方(委托方)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抵扣,乙方(受托方)就不能享受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3、技术合同中软件的权属约定应当明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甲方)或双方共有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如果软件产品合同中约定乙方单独享有该技术,则被视为产品销售合同,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4、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须在原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认定登记。
      5、对于涉外合同,登记时须提供外文合同原件、翻译件、翻译一致性承诺书及中文模版合同、技术进出口批文。对于技术引进合同直接到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6、进行登记的技术合同须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及合同骑缝章。
      7、技术开发合同必须内容详实且有创新性,不能是已掌握的成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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