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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有关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9-05浏览次数: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已将种植业、蔬菜、畜牧、农机、渔业等相关条线补贴对象、资金分配测算方式、有关补贴标准、工作考核办法等予以细化明确。经市农业农村委2021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自202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1.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2.蔬菜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3.畜牧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4.农机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5.渔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6.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7.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附件1

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上一年度水稻生产面积)占90%、考核因素占10%。市属企业(单位)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先预拨后清算。

(三)补贴标准

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按照水稻种植面积予以补贴,其中: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补贴260元/亩。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00亩以上水稻经营主体种植面积上图情况

50分

水稻规模化经营主体,水稻种植面积上图率达到90%以上(含90%),得50分;上图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100亩以上水稻经营主体信息直报情况

50分

水稻规模化经营主体,水稻生产农事操作信息(电子档案)上网直报率达到70%以上(含70%),得50分;上报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分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其中: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1;80≤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0.8;70≤总分<80分,绩效系数为0.5;60≤总分<70分,绩效系数为0.3;60分以下,绩效系数为0。

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上一年水稻种植面积)占70%、考核因素占30%。市属企业(单位)资金分配,基础因素占90%、考核因素占10%。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绿肥种植、冬季深耕,根据实际面积分别补贴75元/亩和50元/亩;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根据水稻种植面积补贴15元/亩。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绿肥(深耕)面积、有机肥(含农家肥)施用面积、水稻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措施

40分

化肥农药减量技术应用面积与上年持平或略增,得4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化肥农药减量目标

20分

年化肥农药使用量与上年持平或略减,得2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定点监测土壤有机质含量

20分

耕地定点监测(市500个,区500个)数据中土壤有机质含量数据,持平或提升,得20分,下降的不得分。

耕地等级

20分

耕地等级(1-3等地占比)与上年持平或略增得20分,下降的不得分。

合计

100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其中: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1;80≤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0.8;70≤总分<80分,绩效系数为0.5;60≤总分<70分,绩效系数为0.3;60分以下,绩效系数为0。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一)补贴对象

各涉农区,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播种面积、回收重量)占70%、考核因素占30%。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等企业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先预拨后清算。地产农投等企业纳入属地管理。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等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回收处理数量补贴6000元/吨。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

20分

有回收点和回收处置相关制度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100%

40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100%,得40分;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田头有废弃农药包装物的,扣20分。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率95%以上

40分

年处置率达到95%以上,得40分;未达到的扣20分。

合计

100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其中: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1;80≤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0.8;70≤总分<80分,绩效系数为0.5;60≤总分<70分,绩效系数为0.3;60分以下,绩效系数为0。

附件2

蔬菜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农资)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30万亩常年约束性任务的蔬菜种植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二)分配测算方式

按照蔬菜实际种植面积,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补贴50元/亩。

(四)考核办法

对照市级下达蔬菜常年种植任务面积指标,未完成种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上图补贴)

(一)补贴对象

纳入市农业农村委“一张图”、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的10亩以上规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照市农业农村委“一张图”系统上网直报信息中实际完成全生产周期的蔬菜并符合条件的种植亩次测算,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其他蔬菜单位面积全年补贴上限为1亩次。多年生蔬菜按年1个亩次计算,季节性菜田种植绿叶菜符合“两淡”期间上市条件并纳入计划的可纳入补贴范围,套种、间作蔬菜不纳入补贴范围。

绿叶菜单位面积全年补贴上限为5个亩次,其中夏季绿叶菜上市(6月1日--9月30日)2亩次及以上,冬季绿叶菜上市(12月1日--3月31日)2亩次及以上。绿叶菜和其他蔬菜轮作的合并计算,最高上限为5个亩次。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上网绿叶菜种植补贴120元/亩次,其他上网蔬菜种植补贴50元/亩次。

鉴于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年蔬菜种植上网补贴面积计算周期为7月1日-12月31日。

(四)考核办法

结合市、区、镇各级各类生产大检查、执法检查和生产信息核查等常规工作,加强对蔬菜种植面积数据的核查。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绿叶菜等种植品种不实信息,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全部补贴资金扣除50%;出现3次不实信息,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

三、地膜回收

(一)补贴对象

各涉农区,以及有关市属企业(单位)。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回收数量)占70%、考核因素占30%。市属企业(单位)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先预拨后清算。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补贴1500元/吨。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地膜回收机制

50分

有回收点和回收相关制度的,得50分。否则不得分

地膜回收率

50分

地膜回收率达标,得50分;未达标按同比例扣分

合计

100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分配资金。

附件3

畜牧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补贴对象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二)分配测算方式

强制免疫疫苗由市统一采购,实物分配各区及市有关单位。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各区安排和发放。

(三)补贴标准

强制免疫疫苗,综合考虑各区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等因素分配发放。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牲畜注射费不低于2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3元/羽次。各区可根据畜禽养殖分布、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考核办法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结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加强对强制免疫的核查。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对象

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其中:

1.对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80元/头。

2.对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40元/头。

(四)考核办法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

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对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在屠宰环节中检出病害猪的货主,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将病害猪(含病害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其中病害猪检出率超过5‰的,按照5‰核算补助)。

(三)补贴标准

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考核办法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补贴对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病害猪流入市场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

附件4

农机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农机购置补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指统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实施的定额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本市补贴条件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用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用户包括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个人;(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自主选机购机,对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享受市级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违反此规定的转卖行为,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政策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占15%,政策因素占85%。市属企业(单位)根据根据工作任务,对照机具补贴标准,安排分配资金。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为国家补贴范围和地方补贴范围两类。国家补贴范围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使用中央和市级资金的品目范围。地方补贴范围是指由本市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专家评审选优等程序确定,使用市级资金的品目范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另行发布。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且中央、市级财政补贴定额原则上不超过该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定额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四)考核办法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企业负责本区域需求测算、对象复核、结算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企业下属部门负责对象核实、实地核机、结算初审等工作。市级每年向涉农区和市属企业下达任务清单和考核指标,年底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对没有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下年度减少资金安排。

二、提高蔬菜生产机械化率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成功创建蔬菜生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蔬菜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的园艺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市级补贴150元/亩。

(四)考核办法

年底前,各区将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年度考核,考核以书面材料形式审核和现场生产情况调查为主。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减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

三、推广侧深施肥技术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或机直播同步侧深施肥作业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市级补贴15元/亩。

(四)考核办法

年底前,各区将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年度考核,考核以书面材料形式审核和现场生产情况调查为主。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减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

附件5

渔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一)补贴对象

参加本地特有及地方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水产苗种场和科研院所。

(二)分配测算方式

1.水产遗传资源保护补贴根据当年度水产原种保种数量测算。

2.水产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按照相应亲本繁育的苗种中市内销售占比进行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水产遗传资源保护执行以下标准:

序号

品种名称

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1

本地青虾

1.5元/只

2

本地鲤

50元/尾

3

翘嘴鲌

150元/尾

4

达氏鲌

138元/尾

5

蒙古鲌

112元/尾

6

似刺鳊鮈

106元/尾

7

细鳞斜颌鲴

60元/尾

8

华鳈

20元/尾

9

似鳊

20元/尾

10

淞江鲈

140元/尾

11

中华绒螯蟹

50元/只

12

长吻鮠

200元/尾

13

120元/尾

14

翘嘴鳜

150元/尾

15

中华鳖

50元/只

16

中华草龟

109元/只

17

本地鲫

15元/尾

18

刀鲚

105元/尾

19

50元/尾

20

河川沙塘鳢

60元/只

21

三疣梭子蟹

144元/尾

22

菊黄东方鲀

183元/尾

23

暗纹东方鲀

133元/尾

24

脊尾白虾

5元/只

25

斑尾复虾虎鱼

140元/尾

26

中华鳑鮍

10元/只

27

三角帆蚌

20元/只

28

褶纹冠蚌

20元/只

29

背角无齿蚌

20元/只

30

拟穴青蟹

200元/只

31

红鳍原鲌

150元/尾

2.水产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最高补贴比例不超过购买亲本直接费用的50%,且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四)考核办法

每年10-11月,市农业农村委对申报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阅,并根据《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考评表》相关内容进行打分,80分以上且资料齐全者考核通过。因现场检查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保种和开发利用的单位经整改后仍不满足条件的,退回当年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纳入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贴对象范围。

二、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补贴对象

开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水产养殖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当年度根据尾水治理任务)占70%、考核因素占30%;对市属企业(单位),当年度根据尾水治理任务预拨60%,下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补贴5000元/亩。

(四)考核办法

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书面考核内容:尾水治理设施面积、尾水治理流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尾水检测报告。现场考核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已通过尾水治理项目验收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尾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抽查。

三、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

(一)补贴对象

采用绿色生产方式进行水产养殖且通过考核的水产养殖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推广面积,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补贴100元/亩。

(四)考核办法

每年9-10月,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属企业(单位)根据《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相关内容,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进行考核。10-11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核和现场打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

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一)补贴对象

通过考核合格且经公布的水产养殖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创建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市属企业(单位)补贴5万元/家。

(四)考核办法

每年9-10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相关内容,对创建(复审)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水产养殖场进行考核和现场打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

附件6

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绿色农产品发展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当年度证书存续有效),并纳入市级系统实施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

2.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认定,纳入市级系统实施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绿色食品认证规模、绿色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占70%、考核因素占30%。市属企业(单位)执行“二品”属地化管理,补贴资金由所在区统筹拨付。

(三)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对奖补对象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检测指标严重超过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三年内不能予以补贴。

(四)考核办法

每年11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信息系统、市农业农村委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系统等平台确认的绿色食品获证信息和电子化管理情况,以及按照相关文件予以确认的绿色生产基地创建面积,对各区绿色农产品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于第二年按比例扣减。

图片4.png

附件7

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饲养、繁育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或列入上海市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畜禽品种、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被认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最低保种数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市级补贴猪9600元/头、羊3400元/只、鸡800元/只。

(四)考核办法

每年11月底前,各区和有关单位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保种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对未到保种要求的,于第二年按比例扣减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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