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依据《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商务规〔2019〕1号)和《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商务发〔2019〕40号)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将启动2021年度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二、支持方向
1.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
(1)支持本区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
(2)支持本区经市级认定的民营总部型机构;
(3)支持未享受过区级财政房租补贴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民营总部型机构申请房租补贴;
(4)2020年已申请房租补贴的民营企业总部。
申报要求:
(1)2020年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2)2020年已申请房租补贴的民营总部企业申请第二年房租补贴。
三、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单位处于行业龙头或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行业引领作用,并对长宁区经济、社会建设有重大贡献;
3.单位符合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相关条件,并经市级最终评审认定;
4.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提供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6)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7)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2.指定申报材料
(1)申请租房、购房补贴:
①申请企业与办公载体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
1.邮件申报时间: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6日,开展集中电子档政策申报材料收集,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用印(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章),将完整资料电子档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名称+长宁区民营企业总部政策申请+发送日期”如:上海信港科技有限公司+长宁区民营企业总部政策申请+20210720)。
2.邮件发送地址:swcenterone1@163.com
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邱老师:52991273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卢老师:22050872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0日;申报地址:娄山关路35号大虹桥营商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逾期不受理)。
4.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5.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1.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2.租房、购房补贴经审核、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三次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4.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5.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八、附则
本通知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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