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科委〔2017 〕21 号 )
二、资助对象
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企业;
(二)区内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自然人;
(四)为我区科技创新做出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五)为我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
(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三、资助标准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元、1000元和500元标准予以补贴。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元标准再予以补贴。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元标准予以资助。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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