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要求: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划重点:
实行“报备即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首先企业要提出申请,然后进行审核,根据最新政策,满足条件的特定领域可以实行报备即批准,但对于一般领域,还是要进行申请认定程序的。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否成功,关系着企业是否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提交认定申请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确保“三表”一致
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三张报表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数据”相一致。
2
合规归集费用
以研发项目为基础,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归集,确保费用归集的合规、真实及准确性,完善资料留存,方便后续管理。
3
建立预算决算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财务指标有一些硬性要求,例如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所以企业在制定研发投入预算时,需要整体对研发项目预算决算考虑,防止相关数据的异常变动。
4申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对数量有一定的要求,企业应避免在某一年度集启贤请和获取,合理安排申请的时间,让其趋于常态化。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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